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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在可破之列”:“文革”中的私产与公物

时间: 2024-06-17 02:50:15 |   作者: 瓦楞纸箱
详细介绍: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赵园先生授权澎湃新闻刊发,原文载于《悦读》杂志第38期。

  据说欧洲有私人住宅“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说法,直到“文革”过去了数十年我才听到。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十一条,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文革”兴起,上述承诺顿成具文。被“横扫”所及的家庭门户洞开,任由他人出入;私人物品任由他人毁坏、没收。尽管前于此,“私有财产”之为“原罪”,早已深入人心,这一次纵容暴民明火执仗的侵犯、劫夺,仍在多数人的意想之外。

  对私人财产的“”,“文革”初起时的“破四旧”,是一次集中的展演。所谓“四旧”,见诸“十六条”即《关于无产阶级的决定》。在该文件中,“四旧”被表述为“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1966年8月18日,第一次在城楼上接见,当日的讲话中就有“大破一切剥削阶级的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云云。此前已“抄家”成风,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甚至无需理由。凡此,均被宣称为“革命行动”。[有所谓“经租房”,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的原属私人的房产。“经租房”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至今未获解决。至于三门峡水利工程、新安江水电开发等大型项目中对私人财产的处置,或将永远湮没在历史岁月中。由此而被改写的家庭与个人的命运,是否还有回溯的可能?]1950年代农村土地改革中的分田地、分“浮财”与集体化,城市个体工商业的“公私合营”,尚有政策(也即规则)可循,“破四旧”则犹如战胜方放任军队肆行抄掠,是不设限、无约束的。被侵占、抄没的,大如房产,小如私人物品(由手表、现金、存折到书籍文物)。“私有财产制度”既为革命的对象,的上述行动,即有了正当性。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艰难出台,所应对的,既有近几十年来愈演愈烈的强征土地、,更有长期意识形态宣传中与“私有财产”有关的观念。此法的出台,本可成为解决诸种“历史遗留问题”的契机,却并未提上议事日程,很可能不在当局的考虑范围之内。

  梁漱溟在“文革”后的回溯中,说到所经历的1966年8月24日的抄家,说中学的“来势汹汹”,在其家“翻箱倒柜”,把除毛与马列著作外所有的书籍,“撕的撕,烧的烧”,将其曾祖、祖父和父亲在清朝三代为官购置的书籍、字画,梁本人保存的从戊戌维新到东西文化论战的各家手札,统统付之一炬。把《辞源》、《辞海》扔进火堆时,说,“我们‘革命’的‘小将’,有《新华字典》就足够了,用不着这些封建老古董。”(《梁漱溟自述》页156—159,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夏鼐日记》1966年8月26日,记考古所查封其家图书、文件、存折、存单等(卷七,页238,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陈白尘1966年9月的日记,说张光年被抄家时,“宋、元版书籍和宋瓷都有损失。”(《牛棚日记》页7,三联书店,1995)。

  顾颉刚在1966年8月24日日记中,记在其居住区抄家,“东邻金荷清(溥仪之姑母)抄出不少金条,吴瑞燕家扫地出门,西邻某家被抄后,其夫于夜中杀死其妻,而后自缢”(《顾颉刚日记(1964—1967)》第十卷,页516,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顾氏当年的日记,一再记所闻因抄没财产(尤其房产)、断绝生计导致的自杀(参看同书页548、553)。10月22日,记侯外庐家为“学部”历史研究所所封,侯“住入门房,而电影学院之学生竟撕封条,毁坏其古物,复搜括其钱财,至于无吃饭之资”(同书,页549)。顾氏本人似较幸运,其所在研究所的,闻街道居委会将抄其家,急来封房(按即加封条。同书,页519);这种好意,顾氏后来才领会。由日记看,顾颉刚虽于1971年就被委以主持标点二十四史的重任,却直至1975年,单位才送还抄去的书画古物,且于送还前曾送至故宫,未为接受(《顾颉刚日记(1968—1980)》第十一卷,页350—351)。

  吴宓日记则记有其“目睹心爱之书物不得取回,不胜伤心愤恨”(《吴宓日记续编》第八册,页124,三联书店,2006)。陈凯歌以为“抄家的用意,不仅使被难者在经济上无立身之地,也因旧物的毁灭在精神上失了寄寓。许多老人在抄家之后故去,就是精神被摧毁的明证”(《少年凯歌》页82,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陈家也在被抄之列。当年的北京四中学生陈凯歌,一些年后回想那个日子,说自己眼看着被同学抄家,烧书,“没有想到说理或抗议,也没有想到怒斥或者索性用生命一搏”,他问自己:“如果那样,会比现在更坏吗?”(同书,页79)

  “文革”过去几十年后,一些故事渐次浮出水面。苏州“过云楼”主人的故事,因2012年此藏书楼流出的书籍在拍卖市场上拍出了高价,才进入了媒体与公众的视野。由此人们知晓了此楼主人顾公硕1959年、1960年对珍藏文物古籍的无偿捐献,1966年“破四旧”中藏品的被洗劫,顾的被当街批斗与自沉。也是在此前不久,人们记起了无偿捐献其无价藏品的张伯驹,张1957年与“文革”中的厄难。较之文物古籍的命运,更令人动心的,是人的命运,一代人文的命运。这种毁灭性的洗劫与1990年代商业大潮中猖狂至极的盗掘、走私,使张伯驹、顾公硕一流人物终于成为古人。

  文物古籍之劫,四五十年代之交即一度发生。吴宓1952年作旧体诗,有“旧文荡灭难藏壁”句,自注曰:“此间旧书,车载担挑,售与造纸厂作浆,每斤一二千元。”(《吴宓书信集》页312、313,三联书店,2011。按其时币值,“千元”即一角钱)时吴宓在重庆。1951年2月吴宓出于文化信念与职业操守,写信给其高弟、爱徒李赋宁,殷殷叮嘱以耐心地“守护其所学”,珍视、保存书籍,说“中国旧书,今方以废纸出售,大事销毁”(同书,页370—371)。1949年后的“载籍之厄”,岂不值得以一部大书记述?

  “文革”爆发未久,就有关于损毁文物、抄家中没收私人财物(包括现金、存款、公债、黄金、金银饰品、银元、图书、字画、文物等)以至“没收私房”、没收其他财产,“打死”、“赶走”人数的统计。因作为运动的“战果”,或较为可信(参看胡鞍钢《与文革》页181—182所引材料,香港:大风出版社,2008)。据何立波《“文革”初期的破“四旧”风潮》一文,“在破‘四旧’过程中,北京市有十一点四万多户被抄家,粗略统计,仅抄走古旧图书就达二百三十五万多册,瓷器、字画、古典家具三项近四百万件”,大批字画、古籍被焚烧;“北京一九五八年第一次文物普查中保存下来的六千八百四十三处文物竟有四千九百二十二处被毁”(《思想者》杂志2006年第3期,页109)。当然是对“部分地区或部门”、“部分成果”的“不完全统计”、“粗略统计”。“据不完全统计”是一种留有余地的说法,却未必意味着会有较为“完全”的统计。

  1950年代的“公私合营”演变为国营,数十年后部分国营又演变回私营,此“私人”已非彼“私人”。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受益者,正无需知晓谁是那一企业曾经的主人。而“破四旧”的小将不但仇富,仇商,而且仇及小商贩及其他个体经营者。顾颉刚1966年9月5日日记:“凡私人营业,如磨刀、补鞋之微亦在制止之中”,“房租、定息、金银珠宝,皆不许私人有所沾濡”(《顾颉刚日记(1964—1967)》第十卷,页526),以此“杜绝资本主义及修正主义”。顾氏记某牙医私人营业,因技术高,曾门庭若市,“文革”中,“家产全部被抄,亦不给以医院位置,其生活遂困顿若乞丐,向人借数元以自存”,顾氏说“此单干者之下场也”(同上,页546)。

  仇富所激发的既有破坏欲,又有占有欲——“革命行动”由此而变质。1967年3月20日中央《关于在运动中处理抄家物资的几项规定》,就针对了抄家物资不上交,抄家物资原物遗失或损坏,贪污、盗窃查抄财物、私自查抄财物等现象,大可相信有关现象的普遍性。将“抄家物资”据为己有(即私有),无疑是对革命纯洁性的败坏。其实假借大义遂其私欲,亦古往今来“群众运动”中的常态,“文革”不过提供了近例而已。

  违反“一切缴获要归公”的“革命纪律”,侵吞抄家物资,上下皆然。康生囤积大量文物即一例。“文革”中随处可见阿Q式的“革命”,以证阿Q的子孙绵绵不绝,鲁迅作品持久的生命力。当年的徐友渔,看到那些有资格去抄家的同学,“一般左右手腕上各戴一只手表,甚至戴上一排”,“女同学身上有许多别致的绣花手帕”(《我在一九六六年》,徐友渔主编《1966:我们那一代的回忆》页34,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8)——较之康生之类文物大鳄,实属小巫。“牛鬼蛇神”的财物、私人物品自然更不受保护。当时的北京四中学生刘东,事后写被该校关押的“牛鬼蛇神”,“手中仅剩的财物,成为巧取豪夺的对象,有的‘借’手表,有的‘借’自行车”(《亲历者的见证》,北岛、曹一凡、维一主编《暴风雨的记忆——1965-1970年的北京四中》页156,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陈白尘在日记中记“×××之流在抄家时,首先索取的书则是《金瓶梅》,在好多人家亦都如此”(《牛棚日记》页7)。想必觊觎已久,至此收入了囊中。

  1984年7月6日,中央落实政策小组召开扩大会议,要求清退“文革”中查抄的物资,开放存有查抄物资的仓库(包括文物仓库),物归原主;退还“文革”中挤占的房产。此前的6月14日,中央统战部、全国政协机关党组就起草制订了《关于妥善处理“”中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意见》。此后落实政策,退还了抄家中被没收的部分私人财物——确也往往是“部分”。也如历次政治运动,仍然有“遗留问题”。直至2012年,民国教育总长傅增湘之孙申请公开“文革”被查抄文物清单,被有关部门挡在门外(参看《南方周末》2012年4月12日A8版《“为什么我家的财产我不能知道”》)。有力的后人尚难讨得公道,何况不拥有特殊身分地位者。但也较少听说有追索不已者(“多么好的人民!”)。劫后余生,多半都没有了脾气,何况又有“身外之物”之类古训。劫夺据有他人财物,也如施暴致死致伤,事后均难以追究,也不鼓励追究,有些甚至无从追究。

  1950年代合作化中对农民“地权”的处置,是近年来“土地流转”必须面对的难题。城市土地的国有化,有其演变过程。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一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此种表述不见于1954年宪法。法学界人士认为,这种增改源于“文革”中的“革命行动”。[参看程雪阳《重新理解“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文,刊2013年7月18日《南方周末》E31版。杨俊锋《现行城市土地制度的来龙去脉》一文说,“最早主张一次将城镇土地全部国有的,是‘文革’开始后1967年11月4日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亲历者回忆,当时‘革命群众’高呼‘不交出土地证,砸烂你的狗头’!并将收缴的地契上缴甚至直接付之一炬。不少人主动将土地证上交。”刊2012年7月12日《南方周末》E31版。]上述涉及产权的政策、条款,在近几十年的征地拆迁中,一再成为“”的诱因。半个多世纪以来,无视“恒产”、“恒心”的古训,以出诸“权宜”的考量为大经,对公民权益造成了无可补偿的损害。近年来关涉“土地流转”的政策讨论,隐含了有关“合作化”的反思。凡此,均证明了有关话题在“脱敏”中。这真的是好消息。

  运动兴起后的“造反行动”,首当其冲的,就有中小学的教学设施,与城市的市政设施。事后看来不免令人诧异的,是在持续十几年的“爱护国家财产”、“爱护公物”的宣传教育之后,青少年竟如此轻松地越过了这条底线。

  有人写到所见“破四旧”冲击下的国营商店,“丝绸被扔在地上,踏在脚下;各种化妆品,被丢在大街上,甚至连痱子粉都成了资产阶级的奢侈品”(穆静《坐“革命车”所见》,者永平等编《那个年代中的我们》页382,远方出版社,1998)。在当年,这更是道德的清洁运动。将奢侈品倾倒在马路上恣意践踏,所践踏的,是被认为“不正当”(即不道德)的生活方式——抄家者据为己有的,却正有高档消费品。

  “文革”初期曾一度在“中央文革办公室”的王广宇说,外地发给“中央文革”的电报,有“长达几米的电报纸”(《中央文化革命小组的办事机构》,阎长贵、王广宇著《问史求信集》页5,红旗出版社,2009)。所谓“慷国家之慨”,此之谓也。超常的电文或被认为足以彰显“小将”的气概。

  “慷国家之慨”的,更是最高当局。到1966年11月底,连续八次接见全国各地师生与,人数累计达1100多万人次,财政支出之大,仅凭常识也不难想象。金大陆《非常与正常——上海“文革”时期的社会生活》据上海市关于“大串联”期间钱、粮出入的清理情况认为,“借东西要还”的正常的道德判断和社会情感还存在,而“迟还”、“不还”也证实了“社会集体心理已发生的蜕变和扭曲”(上册,页154,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与“大串联”有关的账单,免费交通、提供食宿、发放衣被,不过是大项,其他杂项支出尚多。据金大陆同书,大串联期间,上海方面向外省市接待单位所借“预计粮食一千万斤以上,现款也有几百万元”;同时,上海市向外省市师生借出粮食二千万斤,现款五百万元。一向务实高效的上海,于1967年7月曾由市革委会启动“清理大串联钱粮物往来工作”。“据当时的统计数据,上海已收到各地转来的单据‘计有粮五百万斤,款三百余万元’。后现金单据又增至‘四百万元’”(上册,页150—151)。至于由“革命串联”演变为免费旅游,或旅游并购物,由该书所引上海一地的有关文献,不难推知其他(参看同书,页68)。]对“大串联”由物质方面考察,金大陆该书提供了一个样本。陈徒手依据档案,考察当时北京的市政机构应对此种非常情势的诸项举措,也涉及了丰富的物质细节(《大串联北京接待记》,刊《炎黄春秋》杂志2013年第12期)。当年的工人陈益南在其回忆文字中,写到了京城邮电招待所“文革接待站”的慷慨:借钱手续“非常简单”,无需证件,“你要借多少,他们就发你多少”,而与他同行的工人则尚能诚信,即如不填假名字,过后还款(《青春无痕——一个造反派工人的十年文革》页79,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5)——由此亦可觇世风。这类物质层面的事实,或将被继续披露,以还原这段历史的样貌。

  至于“大批判”的物资消耗,至今尚被忽略不计。金光耀说,仅1966年6月份,复旦大学仅贴大字报即用糨糊七千斤、白报纸五百令,墨汁则是成桶成桶购买的(《一份重要的历史资料》,《书城》杂志2014年3月号,页84)。顾颉刚在1967年5月18日的日记中提到,由儿辈处得知,有人统计,由运动开始到当时,仅北京一地,“所用于大字报之浆糊纸张,已达十二亿(元)”(《顾颉刚日记(1964—1967)》第十卷,页673)。其时尚没有“公共财政”的概念,只知有“国家财政”,而“国家”略等于党和政府。如若想到“文革”时期农村地区的贫穷,那种一掷千金的气概,不能不令人慨叹。“文革”随处可见的对“公共财物”的挥霍,也是一种“教育”,足以抵销此前“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而有余。

  至于派仗中工矿企业停工停产,大规模武斗中军工企业为“群众组织”提供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包括“援越”物资)被哄抢、“征用”,损失尚未见统计数字。“文革”的“经济账”也如“政治账”,迄今未得到充分的清理。

  私人收藏既如上文所说,“国家文物”也在劫难逃。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北京师范大学群众组织对孔府的“造反行动”。由此开启的盗掘、走私,“文革”后愈演愈烈。文物的破坏与流失,损失之钜,较“破四旧”更有过之。

  横遭洗劫的,尚有各地各级图书馆。“文革”中在成都的解全,说武斗逐渐升级时,该城的某处竟出现了一个“自由旧书籍市场”,其中出售的,就有抄家抄来的书,从各种图书馆偷来的书(《我在中的经历》,《1966:我们那一代的回忆》页154)。张戎的《鸿——三代中国女人的故事》关于这个“书籍黑市”及其间进行的交易,有更细致的描写(参看该书中译本页298—299,台湾中华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2)。顾颉刚1967年3月19日,见北京图书馆、中国书店、故宫博物院、科学院图书馆、历史博物馆诸文化机关造反派共同署名之大字报,“劝人们保护古书及字画,勿事毁坏,俾得留存精华,批判糟粕”(《顾颉刚日记(1964—1967)》第十卷,页640)。可惜的是,这种清醒、理性的声音,在“革命”狂潮中总显得过于微弱。

  有趣的是“文革”回忆者叙述当年偷书经历时的轻松坦然,似乎一致如孔乙己似的以为“窃书不能算偷”,至多不过“雅贼”的行径。“文革”中北京四中的学生曹一凡回忆说,当时自己所拥有的书,有些是同学由图书馆“顺”来的;“到别人家看到如意的,顺手牵羊,没有偷与被偷的概念”(《留在北京》,《暴风雨的记忆——1965-1970年的北京四中》页352)。当时武汉的大学生鲁礼安,也说自己“文革”中不止一次扮演过“梁上君子”的角色;除因买不到、借不到书外,也因认可了孔乙己的那套“歪理”(《仰天长啸——一个单监十一年的狱中吁天录》页228)。这应当是鲁迅写作《孔乙己》时始料未及的。

  游戏态度不止在偷书之时。上文提到的曹一凡的回忆,还写到为进北京图书馆而涂改介绍信,为“逃避上山下乡”制造疾病对付体检,画假月票乘公交车等,均如顽童的恶作剧。插队期间我也曾跟了几个知青无票乘火车,还记得被检票员抓获时的狼狈。“文革”中的上述“青少年亚文化”中的破坏性,“后文革”时期继续发酵,也值得作为考察的题目。对规则的蔑视、对界限的逾越,多少出于玩世心态:以乱世为不值得郑重对待、不妨和光同尘的那种态度。

  有当年的说,“我们砸毁了除思想以外的几乎所有的东西”(《流在心中的眼泪》,《那个年代中的我们》页443)。另一位也说,“那会儿好像除了思想,其余都在可破之列”(《剃过光头》,同书页440)。“其余”,就包括了公德。说“砸毁了除思想以外……”也并不准确。对于“文革”这一运动而言,最要“砸毁”、破除的,不正是除某种思想外的“思想”?

  这一时期演成风气的公物私用、私有,远不止此。有人说他所知“文革”中的逍遥派,“养鱼的从工厂偷回角铁、玻璃、腻子等物做鱼缸;养鸟的从单位偷回铜丝铜条制作精美的鸟笼子;养花的花盆不是从单位拿回来的,就是直接去公园看哪盆花好就将它搬回家中。”(关圣力《屠鸽》,《那个年代中的我们》页20)。另有人写自己所见本厂工人盗窃“国家财产”,“开始时还仅仅是小打小闹地偷着干,比如,把车间的墩布的木把卸掉,把布拿回家扎个墩布自家用;比如当时车间里报失的工具基本上是钳子、改锥和钢锯。工人们一上班便开始忙乎,有人用有机玻璃做香烟盒,有人用不锈钢做勾针讨好女人,有人做各种样式的带小孩用的自行车座,有人则为安乐小屋做台灯。”“后来,工人们的胆子更大了,开始做菜刀、宝剑,做木工工具,做大型鱼缸,做自行车,做家具,做门窗,做沙发,更有甚者,连厂里的暖气片和钢板、盘条大宗大宗地往外搬。开始还偷偷摸摸地掖着藏着,后来就顺着围墙往外扔,再后来就公开地搬运。有的单位,司机、库房管理员、门卫、搬运工串通一气,明目张胆地从工厂大门向外运货,成吨成包的钢板、木材、水泥流到黑市上,流到了地上,流到了自己的钱包里。”(方继红《公物还家》,同书页462—463)“文革”前严于公私之辨的风气中,上述“公共财物”即使不能说“神圣”,亦绝非普通百姓所敢觊觎。“工人是工厂的主人”的宣传,“文革”中竟以此种方式落到了实处。匈牙利经济学家雅诺什·科尔奈说,“所谓‘全体人民的财产’在本质上仅仅是意识形态上的一种说法而已,它根本没有说明经典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的实际产权关系”(《社会主义体制——政治经济学》中译本,页69,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说穿这一点,在中国至今仍然需要勇气。

  农民对于“集体财产”的态度与此相似。杨绛《干校六记》写到干校所种粮、菜及其他物品为当地农民劫夺。我所在村子里的村民,收甘蔗吃甘蔗,收芝麻则连吃带拿,大把大把的芝麻粒儿往嘴里填往衣袋里塞;甚至生吃茄子,凡能“入口”的无不吃,公然坦然,集体/个体界限几不存在。窃钩者诛,窃国者侯,自古已然。想到当权的大奸大恶,眼见得乡村的贫穷,这类损公肥私的行为,确也只能算是小小不言。

  1967年3月16日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国家财产、节约闹革命的通知》,盗窃、破坏“国家财产”已滔滔者天下皆是,无从遏制。日本学者沟口雄三援引其他人的研究,说“中国型的个体与公共的特点”,在“被认做‘公’的这个‘关系’的基础,在于各个人的‘私’的实利、实益,而在建立这种关系的时候,个个竞相表现著很强的自我意识”(沟口雄三《公私》,《重新思考中国革命》页60,台湾社会研究杂志出版,2010)。“文革”中的上述现象,是否可以为这一种论述提供注脚——尽管是太过极端的注脚?

  舆论稍稍放开,尘封已久的某些往事开始浮出水面。有人写到了1976年唐山大地震废墟上的抢劫风潮(参看2011年第11期《文史博览》钱钢所撰文),是那种惯将丧事当喜事办的官方“舆论”刻意规避的。由该文看,抢劫者公私通吃,无所不敢抢。该文还引用了有关的统计材料:关于地震期间唐山民兵查获的被哄抢的物资,包括粮食、衣服、布匹、手表、干贝、现金等等。

  “文革”期间的上述乱局,“文革”后的一段时间里仍在延续:由盗窃城市街道的窨井盖、护栏、电缆电线,到铁路、公路沿线对运输物资有组织的哄抢,到输油、输气管道上的油耗子、气耗子,到国企“改制”中对国有资产的鲸吞。至于公然当街兜售可供报销的“发票”及其他单据,商场为购买私人物品者开具“办公用品”报销凭证,更是司空见惯,人们也恬不为怪。城市居民的偷水偷电,则防不胜防。由此看上去,发生在“文革”中工厂农村的公物私用、化公为私,其意义之严重,更在某种价值观、普遍道德规范的崩解;而那种价值观、道德规范,是1949年之后辛辛苦苦营建起来的。应当说,“文革”中一再批判“经济主义”、“物质刺激”,不涨工资,取消奖金,“顺”一点“公物”,不失为自我补偿、救济。用了“文革”中流行的“大批判”话语,此之谓“反其道而行之”。但这种逆行是破坏性的,破坏的种子就埋藏在“无私”、“灭私”的极端道德化的水土中。一旦遭遇另一种空气、湿度,顿时萌生以至疯长,溃败到不可收拾。由“灭私”,到直截了当地将“公物”、“国有财产”据为己有,其间几无过渡。回头想起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流行的儿歌,“我在马路边拣到一分钱,送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路边有个螺丝帽……”,你不能不惊叹短时间内世风之转移。当着盗卖窨井盖成风,一分钱和螺丝帽的故事不能不令人失笑。

  极端的道德化引发的反弹,对于社会伦理的破坏,是“文革”后尤其1990年代后“社会溃败”、“道德失守”的远缘——倘若将无序的“市场化”视为近缘的话。公私界域的损毁,成为“文革”后的社会治理的难题,亦属“‘文革’遗留问题”,至今并未得到解决。

  公权、私权互为依存。抹杀私权,公权亦将失据。侵犯私域、劫掠私人财产,与破坏、占有公物,看起来更像是一体两面。有必要追问,一个不尊重私域、任意侵夺私人财物的社会,有没有可能培养“爱护公共财物”的“公民道德”?

  我在其他处写到了“文革”后对珍视个体生命的意识的重建(或更是“新建”)。重建或曰新建的,也有关于个人权利的观念,包括个人的隐私权,财产权,等等。重建(或曰新建)之艰难,由一些年来围绕“物权法”、“刑诉法”有关条款的激烈争论、持续博弈,即可约略知道。仅由此一端,不也可证“文革”尾声之漫长,走出“文革”之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