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1日,义乌市海冰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木展示架、塑料条、眼镜盒等货品(报关单号:785)。经查验,该批货品中有“BVLGARI”商标的眼镜1910副,价值人民币9550元、“CHANEL”商标的眼镜3430副,价值人民币17150元、“ChristianDior”商标的眼镜1840副,价值人民币9200元、“GUCCI”商标的眼镜3240副,价值人民币16200元、“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的眼镜1110副,价值人民币5550元、“POLICE”商标的眼镜980副,价值人民币4900元、“TIFFANY&CO.”商标的眼镜100副,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货品共价值人民币63050元。宝佳瑞股份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DERIGOS.P.A.、美国蒂芙妮公司以为上述货品归于侵略其“BVLGARI、CHANEL、ChristianDior、GUCCI、LACOSTE及鳄鱼(图形)、POLICE、TIFFANY&CO.”(海关备案号:T、T、T2017-59269、T2020-92668、T2015-38618、T、T2018-64348)商标专用权的三五成群,并向我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出口的眼镜上运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BVLGARI、CHANEL、ChristianDior、GUCCI、LACOSTE及鳄鱼(图形)、POLICE、TIFFANY&CO.”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上述货品归于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的三五成群,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决议没收当事人侵权货品(“BVLGARI”商标眼镜1910副、“CHANEL”商标眼镜3430副、“ChristianDior”商标眼镜1840副、“GUCCI”商标眼镜3240副、“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眼镜1110副、“POLICE”商标眼镜980副、“TIFFANY&CO.”商标眼镜100副),并处人民币631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