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宁波海关网站发布梅山海关关于义乌市卡祥交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分决议书(甬梅关缉违字〔2020〕0013号)。
联络电线日,当事人托付义乌市锦文报关署理有限公司以商场收购监管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品,报关单号为131,申报品名为铁制展示架、化纤手提包、铁制仿首饰、人造革腰带、人造革手提包、塑料钱包,申报数量分别是2248千克、702千克、154千克、4398千克、1631千克、1460千克,申报总价算计为42124.42美元(FOB价)。经海关查验发现,货品铁制展示架实践数量为2471千克;化纤手提包实践为化纤双肩包,实践产品编码为4202129000,实践数量是700千克;铁制仿首饰实践分量是154千克;人造革腰带实践数量是1350千克;人造革手提包实践为人造革双肩包,实践产品编码为4202129000,实践数量为1580千克;塑料钱包实践为卡包,实践产品编码为3926100000,实践数量为1440千克;上述货品实践总价算计为18010.22美元(FOB价)。除此之外,该票报关单项下还有400000个非医用口罩未向海关申报,应归入产品编码6307900010项下,价值40000美元(FOB价)。经核,上述申报不实货品价值合计人民币40.27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品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载单、产品税号承认单、实践货品清单、查询笔录、状况阐明等为证。
当事人成心夹藏、伪报出口非医用口罩,货品品名、数量、价格等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次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依法应予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