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木质家具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测验证的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生产企业: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内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同类别、同型号规格、同批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别的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采用随机抽样法在该垛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2件。
电商抽样:应当覆盖市内外知名电子商务平台,选择电商销售的常州企业产品和常州电商销售的产品,电子商务平台采样可根据覆盖市场上一些主流的大中小品牌,价格从低到高等原则的基础上按照适当的比例进行采样。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在生产企业抽样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
本次在生产企业所抽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2件样品,其中1件检测样品,1件备用样品。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于受检单位,如有异议,采用备样复检;电子商务平台抽样时,检样和备样全部购买,备样封存于承检机构。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有必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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